洪红市监化催告〔2026〕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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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局于2025年8月22日对你(单位)作出行政处罚决定(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洪红市监化罚决〔2025〕4号)。你(单位)在法定期限内对该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:1、缴纳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5.3元,罚款人民币4000元。2、缴纳因逾期不缴纳罚款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人民币4000元。合计人民币8155.3元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本局现催告你(单位)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。
收到本催告书后,你(单位)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,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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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6年3月27日